金年会

金年会章程

(安徽省教育廳20151230日核準)

 

序言

金年会是教育部批準設立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20003月由原六安師範專科學校、皖西聯合大學和六安師範學校三校合并組建而成。六安師範專科學校1958年創建,1977年作為安徽師範大學六安教學點,試點培養了首批本科生;六安師範學校1951年成立,其前身為原全國人大副委員長、民革中央主席朱蘊山先生1918年創辦的安徽省立第三甲種農業學校,1999年并入六安師範專科學校;皖西聯合大學1985年創辦。

學校堅持應用型大學發展道路,2009年獲批安徽省示範應用型本科高校,2014年入選安徽省首批“地方應用型高水平大學”建設高校。

學校秉承“厚德尚能,博學創新”校訓精神,堅持走地方性、應用型、特色化發展道路,堅持人才培養與服務地方雙輪驅動,緻力于地方應用型高水平大學建設。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學校依法辦學和自主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金年会,英文名稱為West Anhui University,簡稱WAU”;網址為http://www.qiyeyyzc.com。

學校注冊地址為福州市鼓樓區水部街道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廈701-4。設有月亮島校區(雲露橋西月亮島、東城校區(臯城東路1号)。學校經舉辦者批準可視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益性事業單位,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獨立承擔法律責任。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學校堅持黨委領導、校長負責、教授治學、民主管理和社會參與,實行黨務、校務等信息公開制度,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 學校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應用型人才培養為中心,開展教育教學、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等活動。

學校以全日制普通本科教育為主,積極發展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和國際合作教育,根據社會需求穩步開展繼續教育等其他類型教育。

第六條 學校學科專業涵蓋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農學、醫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學校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求,依法設置、調整學科專業并進行重點建設。

第七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合理确定辦學規模,依法招生。依法頒發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第八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逐步擴大二級學院(中心、部)自主管理的權限和範圍。

第九條 學校校徽由中英文校名、“山”字主圖案和1918字樣組成。“山”字表示學校地處大别山,同時又是校名“皖西”兩字漢語拼音首字母的變形,“山”字經分段後形成三個“人”字,寓意學校“以人為本”和“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的人才培養理念;“山”字展開構成森林上空,綴以雲朵和花朵的抽象形狀,寓意學校發展生機蓬勃。“1918”表明學校的淵源肇始時間。

學校校歌為《金年会之歌》。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2月8日。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十條 學校是安徽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門主管。

第十一條 舉辦者依法管理學校,核準學校章程,決定學校分立、合并、終止以及變更名稱等重要事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任免學校負責人;監督學校辦學行為,指導學校制定發展規劃;考核評估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第十二條 舉辦者依法保障學校按章程自主辦學,提供穩定的辦學經費,保障辦學條件;維護學校合法權益,保障學校辦學自主權不受非法幹預。

第十三條 為實現辦學宗旨與目的,學校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學校章程自主辦學,制定并實施學校事業發展規劃;

(二)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自主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學科專業招生比例;

  (三)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向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四)根據教育教學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養方案、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五)根據國家需求和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社會服務和文化傳承創新;

  (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内外高等學校、研究機構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七)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确定教學、科學研究、黨政職能部門等内部組織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職員工專業技術職務,調整績效津貼及工資分配;

(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資産和經費;

  (九)按相關規定對學生和教職員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十)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 學校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以育人為中心,認真履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職能;

(三)保證教育教學質量,依法接受舉辦者和社會的監督;

  (四)依法保障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五)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員工的合法權益;

  (六)以适當方式為受教育者了解其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七)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及标準;

  (八)根據有關規定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

  (九)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生

第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入學報到注冊并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學生是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主體。

第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服務;

(三)按國家及有關規定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和其他形式的社會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并符合相關規定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依法提起訴訟;

(六)對學校發展和教育教學改革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學生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誠實守信,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參加學校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活動,努力學習,遵守學術規範和學術道德,完成規定的學業;

(五)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利益;

(六)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學生資助的相應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八條 學校積極改善辦學條件,為學生全面健康成長成才提供教育和服務;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

第十九條 學校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和為學校争得榮譽的學生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規違紀學生按照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學生權利保障機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在學校接受培訓等其他類型不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及學校相關規定和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四章 教職員工

第二十二條 學校教職員工由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教職員工實行全員聘任、分類管理制度。

學校對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資格認證和崗位聘用制度,實行分級管理;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和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員實行勞動合同和崗位聘用制度。

學校對未納入國家事業編制的教職員工實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校建立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業績進行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各類人員續聘、解聘、晉升、降職、獎勵或處分的依據。

第二十五條 學校教職員工享有以下權利:

(一)開展教學和研究活動,進行學術交流,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二)按工作職責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按照聘用崗位享受相應的工資、績效、保險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學校提供的各項服務,按照規定條件和程序獲得職業發展的機會、相應的榮譽和獎勵;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建設、改革、發展及其他涉及自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六)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崗位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按照程序和有關規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對學校侵犯其人身、财産等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申請複議、申訴、仲裁或提起訴訟;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六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忠誠于教育事業,履行聘約,接受考核,完成崗位職責;

(三)遵守學校規章制度,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正當利益;

(四)恪守職業道德,遵守學術規範;

(五)以育人為第一職責,為人師表,愛護學生,立德樹人;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與業務水平;

(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二十七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各類人才,建立教職員工專業發展制度,構建完整的教育培訓體系,支持各類人才發展。

教師是學校辦學的主體力量。學校倡導學術民主與學術自由,尊重教師的創造性勞動,為教師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

第二十八條 學校對為國家、社會及學校做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員工集體與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對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規定的教職員工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教職員工權利保護和救濟機制,保障教職員工合法權益,維護教職員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

第三十條 學校依據法律法規和政策保障離退休人員權益,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與管理工作,鼓勵、支持離退休人員為學校發展繼續貢獻力量。

第五章 内部治理結構

第三十一條 中國共産黨金年会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第三十二條 學校黨委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按照幹部管理權限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讨論決定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後備幹部人選。做好老幹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讨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态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和教風;

(七)加強對學院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内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衆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讨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校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每屆任期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黨員代表大會實行年會制,代表實行任期制。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别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讨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

第三十四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黨委領導班子成員根據集體決定和分工履行職責。

第三十五條 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校黨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學校黨委會是學校最高決策機構。學校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和主持,按照學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與決策程序讨論、決定和處理事項。黨委書記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黨委副書記召集并主持。

學校黨委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中國共産黨金年会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内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的領導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圍繞學校中心工作,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加強黨風廉政建設,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的健康發展

學校紀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産生,任期與學校黨委會相同。

第三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負責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長協助校長工作。

第三十八條 校長的主要職權如下:

  (一)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内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内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拟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财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産;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争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衆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九條 學校行政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四十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拟由黨委讨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或由校長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确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讨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校長辦公會議議事規則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學校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等重大事項,應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決定。

第四十二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健全以學術委員會為核心的學術管理體系與組織架構。學術委員會是校内最高學術機構,是體現教授治學的學術組織,依據《高等學校學術委員會規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各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其他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人數為不低于21人的單數。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實行任期制。

第四十三條 學術委員會可就學科建設、教師聘任、教學指導、科學研究、學術道德等事項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具體承擔相關職責和學術事務;可根據需要,在學院設置或者按照學科領域設置學術分委員會,也可以委托基層學術組織承擔相應職責。各專門委員會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法律規定、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及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術委員會設秘書處,作為辦事機構,處理學術委員會日常事務。

第四十四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主要行使以下職權:

(一)學校下列事務決策前,應當提交學術委員會審議,或者交由學術委員會審議并直接做出決定:

1、學科、專業及教師隊伍建設規劃,以及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

2、自主設置或者申請設置學科專業;

3、學術機構設置方案,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學科資源的配置方案;

4、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的評價标準及考核辦法;

5、學位授予标準及細則,學曆教育的培養标準、教學計劃方案、招生的标準與辦法;

6、學校教師職務聘任的學術标準與辦法;

7、學術評價、争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

8、學術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組織規程,學術分委員會章程;

9、學校認為需要提交審議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學校實施以下事項,涉及對學術水平做出評價的,應當由學術委員會或者其授權的學術組織進行評定:

1、學校教學、科學研究成果和獎勵,對外推薦教學、科學研究成果獎;

2、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内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劃人選;

3、自主設立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4、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其他事項。

(三)學校做出下列決策前,應當通報學術委員會,由學術委員會提出咨詢意見:

1、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

2、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3、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

4、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

5、學校認為需要聽取學術委員會意見的其他事項。

  學術委員會對上述事項提出明确不同意見的,學校應當做出說明、重新協商研究或者暫緩執行。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學校學位事務的決策、評定、審議與咨詢機構,負責學位評定、授予和撤銷,學位争議的裁定等事項。學位評定委員會依據其章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學校設立教學工作委員會,作為學校教學指導、咨詢與審議機構,依據其章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七條 學校設立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作為學校教職員工職稱評審、評議和推薦機構,根據各級職稱評審條件和規程,依據其章程和學校學術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法保障教職員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員工合法權益。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主要職權是: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财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讨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内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讨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相關規定開展工作。學生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學生會行使權力。

學生可以根據有關規定在校内組織學生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開展活動。

第五十條 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校内群衆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五十一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無黨派人士和社會團體依據法律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五十二條 學校按照精簡、統一、效能原則及發展需要,确定學校的黨政管理機構、教學科研機構、教輔、群團及直屬機構的設置、變更或撤銷,合理确定和調整各二級機構的職能。各二級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相關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校圖書館、檔案館、網絡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學生和教職員工提供服務,保障教育教學、科學研究、行政管理、文化交流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六章 教學科研機構

第五十四條 學校實行校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是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的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

學院行使以下職責:

(一)根據學校發展規劃和學院實際,制定學院發展規劃;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學科專業建設、師資隊伍建設、課程建設及教學計劃;

(三)組織開展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活動;

(四)提出年度招生計劃建議;

(五)按照學校章程和學校規章制度制定學院管理制度;

(六)根據學校授權,制定内部機構設置方案及其工作規則;

(七)制定學院教職員工業績考核、獎懲及分配方案;

(八)負責學生的教育與管理,在授權範圍内決定學生的獎懲;

(九)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和資産;

  (十)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職權。

學院内設機構主要組織開展教學和科研等工作。

第五十五條 學院實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院長辦公會議制度、黨總支(黨委)委員會會議制度、學術分委員會會議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制度等基本議事制度。

(一)黨政聯席會議負責對學院的教學、科研、人事、财務、師生員工獎懲等方面的重大決策和重要事項安排進行集體讨論,表決決定或協商确定。黨政聯席會議是學院最高決策機構,根據議題由院長或書記召集并主持,按其議事規則執行。

(二)院長辦公會議負責研究、決定本學院除需由黨政聯席會議決策以外的日常教學、科研和行政管理事項,并負責執行黨政聯席會議相關決定。院長辦公會議由院長召集并主持,按其議事規則執行。

(三)黨總支(黨委)委員會會議負責研究、決定除需由黨政聯席會議決策以外的其他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管理工作。黨總支(黨委)委員會會議由書記召集并主持,按其議事規則執行。

(四)學術分委員會會議依照章程和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統籌行使學院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在校學術委員會的授權和領導下開展工作。學術分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并主持,按其議事規則執行。學術分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置并召開學位評定、教學工作、職稱評審等專門委員會會議,各自依據授權開展工作。

(五)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是學院教職員工依法參與學院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在學院黨組織領導下行使職權,開展工作,按其議事規則執行。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接受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和學校工會相關業務指導。

第五十六條 院長是學院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學院的學科建設、教育教學、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及其他行政管理事務。

  院長實行任期制,原則上連續任期不超過兩屆。

  院長定期向本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大會)報告工作。

第五十七條 學院黨總支(黨委)是學院的政治核心,負責學院黨建、思想政治工作和學生管理工作,保證、監督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及學校各項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院長在其職責範圍内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學院黨總支(黨委)書記主持本學院黨總支(黨委)全面工作。

第五十八條 具有獨立建制的中心、部、所、實驗室等教學科研機構,在學校授權範圍内實行自主管理。其運行與管理參照本章執行。

第七章 學校與社會

第五十九條 學校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務,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六十條 學校承擔社會責任,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和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密切與社會、地方政府、行業、企業的聯系,廣泛開展社會服務,大力推動協同創新,為國家、地方和所在社區發展提供服務,并積極争取社會支持。

第六十二條 學校積極開展與國内外有關組織和機構的交流與合作,推進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等工作的開展。

第六十三條 學校可根據需要發起、組織、參加或退出國際和國内有關教育教學或科學研究的聯盟和合作組織。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校友是指在金年会及其前身學習過的受教育者,工作過的教職員工,被學校聘任的名譽教授、客座教授、兼職教授等社會人士,以及經校友會理事會批準獲得校友會會員資格的機構、團體和個人。

第六十五條 校友是學校寶貴的教育資源、人才資源和信息資源。學校設立校友會,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校友會章程開展校友活動。學校加強對校友的聯系與服務工作,鼓勵校友參與和支持學校建設與發展。

第六十六條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教育發展基金會,募集辦學資金,推動學校教育事業的發展。基金會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會章程開展活動。

第六十七條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作為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會由關心學校發展的各方面代表人士組成,并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章 經費、資産與财務管理

第六十八條 學校資産包括固定資産、流動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等。

學校對擁有的資産享有法人财産權,依法自主管理、保護和使用。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産管理制度,确保國有資産保值增值;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學校擁有的知識産權等無形資産。

第七十條 學校的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财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渠道,籌措事業發展資金;鼓勵和支持校内各單位面向社會籌措教學、科研經費及各類獎助基金,并本着節儉高效、尊重意願原則,專款(物)專用。

第七十一條 學校堅持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設節約型校園。

第七十二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務管理體制。不斷建立健全财務預算、内部控制、經濟責任、審計監督等制度,完善監督機制,防範财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第七十三條 學校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附則

第七十四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讨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學校黨委會讨論審定後,由校長簽發,報安徽省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章程的修訂程序依據本章程第七十四條之規定執行。

第七十五條 本章程是學校管理和運行的基本規範,校内其他規章制度和規定的制定、修訂應以本章程為準,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

第七十六條 本章程由中共金年会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自安徽省教育廳核準批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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